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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章制度
    湖北水利水電職業技術學院師德失范行為負面清單及處理辦法(試行)
    時間:2023-05-30 14:32 來源: 作者:人事處 點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院教職工履職履責行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弘揚新時代高校教師道德風尚,努力建設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教師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職工要自覺加強師德修養,嚴格遵守師德規范,嚴以律己,為人師表,把教書育人和自我修養結合起來,堅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發生師德失范行為,教職工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條對教職工師德失范行為處理,堅持有違必究、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對象是全體在職在崗教職工,包括校外兼職教師。

    第二章 師德失范行為負面清單

    第五條違反“堅定政治方向”清單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在各類社交媒體或互聯網平臺上,散布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危及意識形態安全的言論,或妄議黨和國家大政方針、煽動影響社會穩定和諧的言論。

    (三)其他違反“堅定政治方向”的情形。

    第六條 違反“自覺愛國守法”清單

    (一)違背憲法與法律,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二)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

    (三)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院有關保密規定,公開泄密。

    (四)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黨和國家利益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

    (五)破壞民族團結,歧視、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

    (六)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串聯煽動鬧事,組織參與非法集會、違規上訪等活動。

    (七)其他違反“自覺愛國守法”的情形。

    第七條 違反“傳播優秀文化”清單

    (一)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在校園內傳播宗教和組織宗教活動,宣傳或者參與封建迷信、邪教活動。

    (三)在校園內傳播低級庸俗文化,傳播法律法規所禁止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

    (四)作為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組管理責任,造成群組內的信息發布和言論違反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

    (五)其他違反“傳播優秀文化”的情形。

    第八條 違反“潛心教書育人”清單

    (一)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二)工作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無故不承擔或故意不完成教學、指導學生任務,拒不接受學院分配的其他工作。

    (三)未經學院批準,隨意調、停課或調整教學計劃,并產生不良影響。

    (四)課前準備不充分,教學內容、PPT陳舊以及照本(屏)宣科受到學生投訴并得到核實。

    (五)不積極、主動、認真指導學生崗位實習,沒有盡到指導老師職責,受到學生投訴并得到核實。

    (六)試卷批改、頂崗實習、實驗報告評閱等不認真、不嚴肅,違規讓他人代閱并產生不良影響。

    (七)違反“潛心教書育人”行為。

    第九條 違反“關心愛護學生”清單

    (一)威脅、恐嚇學生,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

    (二)在教育教學和科研活動中遭遇突發事件、學生安全面臨危險時擅離職守、逃避職責。

    (三)其他違反“關心愛護學生”的行為。

    第十條 違反“堅持言行雅正”清單

    (一)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或對學生實施任何形式的猥褻、性暗示、性騷擾行為。

    (二)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其他違反“堅持言行雅正”的行為。

    第十一條 違反“遵守學術規范”清單

    (一)學術不端,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二)捏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三)一稿多投,或重復發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五)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六)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七)違規使用科研經費,利用科研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八)其他違反“遵守學術規范”行為。

    第十二條 違反“秉持公平誠信”清單

    (一)在招生、考試、推優、評先、入黨、選拔班干、獎(助、貸、補)學金評定、就業、崗位聘用、職稱評聘、績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二)在命題、審題、考試等過程中泄露、變相泄露試題受到學生投訴并得到核實,或在閱卷過程中擅自抬高或壓低學生成績、虛報學生成績、遺失學生試卷或漏登學生成績并得到核實。

    (三)違反考試(評卷)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行為受到學生投訴并得到核實。

    (四)捏造事實或提供虛假證明欺騙單位,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其他違反“秉持公平誠信”的情形。

    第十三條 違反“堅守廉潔自律”清單

    (一)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或利用學生及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二)在招聘、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聘等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利用對學生的影響通過實體店或網絡形式向學生及家長推銷推介商品或服務活動牟利。

    (四)不當占有學生應得勤工儉學、崗位實習等津貼。

    (五)其他違反“堅守廉潔自律”的情形。

    第十四條 違反“積極奉獻社會”清單

    (一)假公濟私,擅自利用學院名義或校名、校徽、專利、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二)其他違反“積極奉獻社會”的情形。

    第三章 師德失范行為的受理、調查與復核

    第十五條 各部門為師德師風失范行為問題的調查核實單位,人事處為受理和復核單位,院紀委為監督單位。

    第十六條 受理與調查處理程序

    (一)各部門接到師生舉報或自行發現問題線索后,須在第一時間報告人事處。人事處受理舉報后,匯報分管院領導,經批準后與有關部門協同開展調查、認定、處理、復核等工作。根據師德師風失范行為實際情況,簽轉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政治意識形態方面的失范行為,由院紀委牽頭負責調查核實;教育教學方面的失范行為,由教務處牽頭負責調查核實;學術道德方面的失范行為,由學術委員會牽頭負責調查核實;其他方面根據實際情況,由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二)調查核實時限一般在30個工作日以內,特別復雜的事件經院長辦公會或學院黨委會批準可適當延長。

    (三)在調查核實過程中,應聽取教師本人的陳述和申辯,同時當事各方均不應公開調查的有關內容。調查核實結束,調查核實牽頭單位應及時將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報送人事處。

    (四)根據調查結果,由人事處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報請分管院領導批準處理意見,或視案件嚴重程度,根據議事規則提交院長辦公會或學院黨委會審議決定,人事處會同有關部門執行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 教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事處申請復核。由人事處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及師德失范行為責任人所在單位組成復核小組,提出復核意見,報請院長辦公會或學院黨委會研究后作出復核結論。

    第四章 師德失范行為懲處和處理的解除

    第十八條 學院對教職工師德師風失范行為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九條 教職工存在師德失范行為清單所列舉的情況,一經查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并取消其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干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以上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執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

    (二)情節較重應當給予處分的,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還應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教育主管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教職工受處理期滿后,需向所在單位提出解除處理的申請,所在單位根據其表現提出意見報人事處。人事處審核后提出延長或解除建議,經學院研究審定。受到政紀處分申請解除的,按有關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完整存入個人人事檔案。

    第五章 主體責任和問責

    第二十二條 嚴格落實師德建設主體責任,學院黨委書記和院長抓師德同責,是師德建設第一責任人。各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及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要對本部門師德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師德師風建設堅持權責對等、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原則。對于各部門和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職責權限和責任劃分進行問責:

    (一)師德師風制度建設、日常教育監督、輿論宣傳、預防工作不到位;

    (二)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所在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需向學院分別做出檢討,由學院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進行問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對于構成教學事故、學術不端等已有專門文件規定的師德失范行為,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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